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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子峰、张圣宽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蜀执字第0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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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子峰,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圣宽,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圣德,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圣财,男,1967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圣宽、张圣德、张圣财、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圣宽、张圣德、张圣财、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子峰定金6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73元(暂计算至2014年1月16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66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54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圣宽、张圣德、张圣财、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圣宽、张圣德、张圣财、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93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圣宽、张圣德、张圣财、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62393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圣宽、张圣德、张圣财、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393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建忠

书记员:杨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