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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柏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达中刑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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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柏涛,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了(2011)广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广法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16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柏涛现应于2014年2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柏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0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柏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户娆人民陪审员:魏建英

书记员:吴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