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继安,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彭水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继安犯开设赌场、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39000元(已交5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漳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继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秦继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继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