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艺福,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艺福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艺福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8分。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艺福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艺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燕文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