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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荣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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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荣富,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捕前系无业。2004年7月12日因抢劫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荣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荣富自2011年10月14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22.8分,2011年、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何荣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荣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