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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柯永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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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柯永进,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永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1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永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质检工种,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考核分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及同改罪犯的证言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柯永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属已与执行机关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亦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永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