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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小林故意伤害罪,吴小林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岳中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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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小林,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平江县看守所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吴小林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小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小林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分数汇总表、罪犯评比改造奖惩审批表、罪犯个人思想汇报材料、管教民警对罪犯减刑座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小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小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小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审判员:周四平

代理书记员:綦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