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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国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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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曾国文,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国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曾国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国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国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国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国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审判员:周四平

书记员:綦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