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小长,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9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小长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小长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小长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长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人民陪审员:付高潮
书记员:綦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