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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曹志敏寻衅滋事罪,曹志敏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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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志敏,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志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曹志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曹志敏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曹志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志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志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审判员:周四平

代理书记员:綦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