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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沈百梓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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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沈百梓,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以(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沈百梓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5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沈百梓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4.5月,该犯与何家园、高勇等人分别结伙,先后在信阳市至新县、商城县的公共汽车上,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劫乘客11人,抢劫款物价值一万余元,抢劫中致伤二人。该犯系主犯。罪犯沈百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百梓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百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张文学审判员:管小强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