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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施金华减刑裁定书

(2014)宜刑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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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施金华,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中,同案被告人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以(2008)二中刑终字第83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后施犯于2008年3月25日被交付执行(主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施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曾一度放松对自己的改造,于2009年10月21日因私藏手机、手机卡和现金10元,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一次。2010年6月30日因消极怠工,不服从民警管理,受到严管集训一次。2010年8月9日因私藏手机受到行政禁闭处分一次。2011年3月31日在号房内饮酒被民警查获,受到行政禁闭一次。2011年7月5日,该犯以茶杯袭击同犯丁兵头部,致丁犯受伤缝针,受到行政禁闭处分一次。2011年7月20日,该犯对袭击丁犯一事,仍然不能深刻反省,受到严管集训一次。通过民警耐心教育,确有转变。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羊毛衫编织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羊毛衫编织技术,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其改造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3年8月13日东至县民政局出具该犯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证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记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严管集训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施金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施金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性,其虽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但未能提供与困难证明内容相关联的具体材料印证,且该犯因多次违纪受到处罚,故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金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主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王萍审判员:程非

书记员:徐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