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继红,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十二监区服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望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继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5日、2010年11月17日两次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姜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杂物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3年8月28日,望江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女儿评定为“五保”供养对象,家庭极度困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及思想汇报、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姜继红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姜继红在减刑以来的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继红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王萍审判员:程非
书记员:徐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