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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虎刑事裁定书

(2014)宜刑执字第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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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虎,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四监区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2)宿中刑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以(2003)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1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8月5日、2011年1月24日两次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李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样衣制作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劳动设备,注意节能降耗,保证劳动质量。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李虎在减刑以来的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王萍审判员:程非

书记员:徐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