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穆建伟MERGEFIELD"别名",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雄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建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穆建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