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金涛。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作出(2008)文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金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