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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晓玲与宁有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宾执字第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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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宁有权,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晓玲与宁有权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物,双方当事人共有财产房屋目前被执行人母亲在房内居住,暂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佟立新审判员:沈伟审判员:秦利国

书记员: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