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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即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2014)资中执即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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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

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10日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原告彭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杨某某经济帮助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已付清标的款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原告彭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杨某某经济帮助费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建雄

书记员:段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