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某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月9日,被执行人任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款人民币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68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4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任某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蒋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