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康某乙,农民。
申请执行人康某甲与被执行人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滦民重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康某乙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康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0.7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滦民重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崔学军执行员岳亚君执行员张金萍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