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庆。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婚生子张某抚养费每月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