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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烈执字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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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郭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系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孜煤矿工人,住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03)烈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郭某的部分工资收入(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伟审判员:徐中明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孙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