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邹某。
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自2013年1月始至申请人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13年抚养费1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