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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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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邹某。

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自2013年1月始至申请人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13年抚养费1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