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胜年,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美兰,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胜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美兰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9)元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王开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