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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胜年与张美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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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胜年,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美兰,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胜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美兰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9)元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王开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