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永连与苟春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永连,男,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苟春芳,女,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8)元坝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永连申请执行苟春芳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8)元坝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龚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