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永连,男,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苟春芳,女,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8)元坝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永连申请执行苟春芳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8)元坝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龚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