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3年6月3日,陈某某收到王某某付款5000元;2013年11月6日,陈某某收到王某某付款25000元,并向本院书面说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此外,王某某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杨大忠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