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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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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抚养费补偿款10000元整。据申请人称,周某某现居内蒙古,本院无条件取得联系。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5550元(含执行费50元)清偿了部分债务,其余部分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