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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3)

(2013)永执字第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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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4日,汉族,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维杰审判员:李建林代理审判员:张苗源

书记员: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