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邓某,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陈运发,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7月1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丽华
书记员:郑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