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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决定书(1)

(2014)栖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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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4)栖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王云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