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4)栖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王云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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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4)栖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王云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