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水民,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6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水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并赔偿被害单位201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日入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水民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2年监狱年度表扬,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水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水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