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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伟减刑裁定书

(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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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破坏电力设备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伟,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伟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马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罪量刑和决定执行的部分。以被告人马伟犯盗窃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5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于2010年6月14日因顶撞民警被隔离审查后扣3分;2011年3月31日因抗拒劳动被严管;2012年3月28日因屡次违反监规纪律被严管。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严管集训及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审判员:张萍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