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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超减刑裁定书

(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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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超,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肥东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1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审判员:张萍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