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汉杰,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亳刑初字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汉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胡汉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汉杰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汉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汉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