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延杜,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合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延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荣升、周维英、徐小花、张星雨经济损失243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廖延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延杜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延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延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