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亮减刑裁定书

(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亮,又名李宏尘,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1999)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亮服判不上诉,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6日作出(2000)刑复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03年8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1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7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0年4月1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李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亮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审判员:张萍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