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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太平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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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太平,男,现年50岁,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原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1日作出(1993)六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太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2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5月6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6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徐太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太平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太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太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