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国臣,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国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八年七月九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国臣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9年7月2日刑满释放;于2000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0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国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