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郄燕军MERGEFIELD"别名",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涞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涞刑初字第01—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郄燕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郄燕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郄燕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