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会广MERGEFIELD"别名",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会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会广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会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