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淋江,又名田林江,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六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淋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淋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淋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