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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克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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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克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强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30日至2013年7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五年九月六日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克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