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斌斌,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永清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07)廊开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斌斌犯抢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斌斌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斌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