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荣斌,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〇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斌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5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计分记功奖励6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5月因诈骗罪被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荣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