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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姜文澎猥亵儿童罪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4)一中清刑假字第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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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姜文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了(2012)海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文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2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文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姜文澎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姜文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姜文澎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文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文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文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袁慧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