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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魏瑞超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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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瑞超,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了(2000)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瑞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瑞超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魏瑞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2月13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2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对罪犯魏瑞超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魏瑞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魏瑞超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瑞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瑞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瑞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时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