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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张德海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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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德海,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了(2003)二中刑初字第6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德海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4)高刑终字第48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张德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11日以(2008)高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2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对罪犯张德海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张德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张德海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时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