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春雷,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了(2008)二中刑初字第1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春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春雷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411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贾春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高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贾春雷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贾春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贾春雷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春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春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春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袁慧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