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7月23日作出了(2001)一中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以(2005)一中清刑减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7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3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对罪犯张强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张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0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时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