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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孙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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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洋,男,1984年5月1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了(2007)朝刑初字第1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孙洋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孙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孙洋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袁慧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